国家保险法律理赔规定最新-停水48小时以上,法律规定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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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国家保险法律理赔规定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1个有关国家保险法律理赔规定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 停水48小时以上,法律规定怎么赔偿?

停水48小时以上,法律规定怎么赔偿?

自来水法有关停水规定: 第五十五条 (卫生处理) 自来水事业发觉其所供给之水,有碍卫生时,应将使用该水之危险,登载当地报纸,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并普遍通知关系人,同时应立即改善;如情形严重妨害人体健康时,应即报请直辖市或县(市)(局)主管机关核准停止供水。

第六十二条 (停水) 自来水事业对自来水用户应经常供水,如因灾害、紧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时,应将停水区域及时间事先通告周知,并呈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备;但停止供水事故系 自来水法有关停水规定: 临时发生者,得于事后补报。其有特殊情形必须连续停水达十二小时以上或定时供水者,应先申请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周知。自来水用户对于前项停止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损失赔偿。第六十九条 (宪警协助) 自来水事业对窃水或违章用水,须实施检查及处理时,除得依前条规定办理外,并得随时报请所在地宪警机关协助办理。第七十条 (停止原因) 自来水事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对自来水用户停止供水: 一、有窃水行为,证据确实者。二、用水设备或其装置方式经检验不合规定,在指定期间未经改善者。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检查者。四、欠缴应付各费逾期二个月,经限期催缴仍不清付者。五、拒绝装设量水器者。六、有违反第四十七条之情事,经通知改正,延不办理者。自来水事业应于前项各款停水原因消灭时恢复供水。第八十四条 (水质改善) 自来水水质不合标准时,主管机关应令自来水事业改善;其情况严重者,应令其暂停供水。

自来水法有关停水规定:

第五十五条 (卫生处理)

自来水事业发觉其所供给之水,有碍卫生时,应将使用该水之危险,登载当地报纸,或以其他方法予以公告,并普遍通知关系人,同时应立即改善;如情形严重妨害人体健康时,应即报请直辖市或县(市)(局)主管机关核准停止供水。

第六十二条 (停水)

自来水事业对自来水用户应经常供水,如因灾害、紧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时,应将停水区域及时间事先通告周知,并呈报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备;但停止供水事故系

自来水法有关停水规定:

临时发生者,得于事后补报。其有特殊情形必须连续停水达十二小时以上或定时供水者,应先申请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周知。

自来水用户对于前项停止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损失赔偿。

第六十九条 (宪警协助)

自来水事业对窃水或违章用水,须实施检查及处理时,除得依前条规定办理外,并得随时报请所在地宪警机关协助办理。 第七十条 (停止原因)

自来水事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对自来水用户停止供水:

一、有窃水行为,证据确实者。

二、用水设备或其装置方式经检验不合规定,在指定期间未经改善者。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检查者。

四、欠缴应付各费逾期二个月,经限期催缴仍不清付者。

五、拒绝装设量水器者。

六、有违反第四十七条之情事,经通知改正,延不办理者。

自来水事业应于前项各款停水原因消灭时恢复供水。

第八十四条 (水质改善)

自来水水质不合标准时,主管机关应令自来水事业改善;其情况严重者,应令其暂停供水。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国家保险法律理赔规定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1点关于国家保险法律理赔规定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国家保险法律理赔规定 自来水 供水 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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