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付的-少儿意外险内有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应该怎么理解?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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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特别关注了一个与保险密切相关的话题,就是关于未成年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付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话题,小编精心整理了2个有关未成年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付的详细解答。希望这些信息能为您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 少儿意外险内有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应该怎么理解?有必要吗?
  2. 小孩在学校受伤谁负责?该赔付那些费用查询?

少儿意外险内有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应该怎么理解?有必要吗?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活动。
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两个事件,足以说明,当孩子未成年,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时,应该是监护人承担责任。

1、被苹果砸伤的女婴

婴儿被高空掉下的苹果砸伤,医药费已经花费了27万,肇事者竟然是一个11岁的孩子。如果一不小心孩子成了“熊孩子”,给别人造成财物或者人身伤害,家长作为监护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这种保险,其实是一种责任险,就是监护人责任险。

未成年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付的-少儿意外险内有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应该怎么理解?有必要吗?

2、前段时间在新浪微博,人民日报报道了一个事情。具体看图片。

未成年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付的-少儿意外险内有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应该怎么理解?有必要吗?

我相信,孩子的行为都不是故意的,但是即使不是故意的行为,也可能会给别人带来损失。如果损失如第一个例子,那也不是几百块的保险就能涵盖的了的。但是如果有这样的保险,建议还是配置一份,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孩子不是熊孩子啊。

小孩在学校受伤谁负责?该赔付那些费用查询?

幼儿园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幼稚生进行教育管理的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教育、管理、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与幼稚生之间形成的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幼儿园对幼稚生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幼儿园与幼稚生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都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应依据该法适用于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责任承担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从上述规定来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本案中,邓某在园内受伤时只有四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幼儿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此,以上就是小编对未成年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付问题的详细介绍了。希望这2点关于未成年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付的解答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助您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标签: 未成年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付 人身 责任法 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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